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2018)甘01刑更1344号
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报请罪犯段生玉假释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罪犯段生玉,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甘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的(2011)兰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段生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将罪犯段生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不会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同意对该犯予以假释。
公示期限为五日(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拨打电话0931-8563463或寄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意见反馈方式: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8年7月3日 10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罪犯段生玉假释一案。
特此公告。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甘01刑更1344号
罪犯段生玉,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甘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的(2011)兰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段生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将罪犯段生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生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殷君芳
审 判 员 李辉峰
审 判 员 雷红荣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