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黑02刑更2217号
罪犯齐长明,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安居小区4号楼3单元403室。该犯因受贿罪,经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贪污罪,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于2012年1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无变化,现余刑八年三个月二十一天。该犯系主犯。
主要犯罪事实:
受贿犯罪:该犯于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实得人民币950000元。
贪污犯罪:该犯于2011年6月,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58226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能深刻认清所犯罪行给社会及家人带来的危害,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能团结同犯、乐于助人,努力矫治恶习,真正做到了认罪悔罪,没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
二、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从事事务犯的劳动,该犯在担任库管期间,能态度端正,服从管理,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能较好完成民警分配的改造任务。
三、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
该该犯在“三课”学习时,能尊重教师、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能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考试成绩合格。
四、奖惩情况
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在省监狱局组织的2015年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被评为优秀联保组,单项奖有效分6分。
该犯2012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90分, 2017年3月至10月获得月考核分共计1026分。经折算,该犯获得积分合计5776分。兑换9个表扬,结余积分376分,其中年度积分1401分。
综上所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能做到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长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
年 月 日
附:罪犯齐长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页
意见反馈方式: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刑更2217号
罪犯齐长明,男。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长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7年1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长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齐长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考虑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长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敖 丽 静
审 判 员 关 毅 民
审 判 员 石 玉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福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