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公示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8-06-14 17:52:23
减刑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申书志,曾用名徐会民,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伊州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书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申书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2902元。被告人申书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4)新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申书志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对被告人申书志的量刑,认定被告人申书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申书志限制减刑。交付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3月27日以罪犯申书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为有无期徒刑。罪犯申书志被评为2017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9月14日获季度表扬奖励三次。本院受理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如有反映申书志违法违纪、不遵守监规等问题的,可于公示期内以来电、来访、信函等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反映,联系电话:0991-7679437;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邮政编码:8300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意见反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