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18〕43号
罪犯刘凯,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健康巷94-9号,因信用卡诈骗罪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以(2015)天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于2016年5月10日送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入监小结中写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和不良影响,通过入监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识,真正在思想上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17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此外,该犯能够通过积极退赃,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履行不足50%,但能证明无履行能力,从严一个月。该犯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从严一个月。共计从严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附:罪犯刘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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