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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冀0183刑更1号
罪犯吴长余,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晋州市晋州镇中街村快乐胡同10号。2018年3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病被本院暂予监外执行。
后该犯又犯非法拘禁罪,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冀0183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吴长余有期徒刑十四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生效后,罪犯吴长余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吴长余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吴长余暂予监外执行。
二0一九年二月三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八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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